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是否可以主张索要借款期内利息?
分类:成功案例 作者:马宸星 来源:森淼律所 发布时间:2023-04-11 15:00:00

委托时间2021629

案情简介20159月,汉中某公司与陕西某公司签订了《劳务扩大承包合同书》,A是汉中某公司的挂靠人,B是陕西某公司的挂靠人,CB雇佣的项目经理。A提供了三张借条,分别为:1. 2015912日陕西某公司出具的二十万元《借条》,经手人为BC,加盖了陕西某公司第五工程处的印章;2. 2016112日出具的三十万元《借条》,借款人为B,加盖了陕西某公司第五工程处的印章;3. 2016318日由B出具的十万元《借条》。20204月,A向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陕西某公司、BC共同偿还其借款6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1.5万元,本息合计81.5万元。后因陕西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该案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西安市某区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1.2015912日的借条中,AB是否成立借贷关系?2.2016112日的借条里对30万元借款的约定是否应为投资款?是否是本案审理的范围?3.B是挂靠人,陕西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外部责任?A主张借款年利率10%以及对利息期限的计算方法是否有依据?

森淼律师观点:第一,确定法律本案的法律适用,依据A的起诉时间可以确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确定本案的诉讼标的。依据我国现行立法在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上持二元论的立场,以及我国在诉讼标的的识别上更偏重民事法律关系,如果2015912日的借条和2016112日的借条里的款项不是借款,就不属于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审理的范围。第三,2015912日的借条和2016112日的借条里皆有陕西某公司第五工程处的印章,陕西某公司作为被挂靠人,也应承担对外责任。第四,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A提供的三张借条均未就利息和逾期利息作出约定,B不应承担利息给付义务。

案件办理结果:陕西森淼律师事务所接受B的委托后,指派马宸星律师办理此案,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检索相关案例,总结争议焦点,搜集整理案件证据和法律文书,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委托人的诉讼策略。按时参与庭审,证据准备充分,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最终判决B只偿还借款本金390000元,不用支付借期利息,最大的保障了B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