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郭志勇;转自:无讼阅读)
1:会见--讲解法律
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指控涉嫌犯罪,尤其是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往往迫切需要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法律,需要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重点是向其讲解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的诉讼权利和其所涉嫌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犯罪数额与刑期之间的关系。
在目前的侦查条件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其定罪量刑至关重要。然而,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不少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惊慌失措、词不达意,甚至作出了与事实不符、对自己不利的陈述。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许只因“我就是想让他死”和“我只是想教训他一下”的供述不同而定罪不同;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往往也只因对持有毒品的目的表述不同而有所区别;至于隐瞒犯罪所得罪,更是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收赃”时对“赃物”是否明知的“口供”。犯罪嫌疑人在被批捕前,一般要讯问3次左右,一旦《讯问笔录》Z终形成,在审查起诉时或在法庭上想要“翻供”,几乎不会得到检察官或法官的认可。
要讲解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权核对讯问笔录、要求侦查人员补充或者改正的权利;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并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等等。
要讲解的涉嫌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问题、犯罪时年龄及是否有精神疾病、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明知或者是应当明知、损害结果有没有发生、损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涉嫌人造成的、损害结果有没有经鉴定确认等等。
要讲解的犯罪数额与刑期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刑期、刑期的幅度、损害结果与刑期的关系、量刑指导意见对刑期规定、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与刑期的关系、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与刑期的关系、自首、立功与刑期的关系。
2:预防刑讯逼供逼供、疲劳审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复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公、检、法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行为,特别是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行为,一般都无所适从。而辩护律师对此有权提出申诉或控告,以阻止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讯逼供,有效防止公、检、法工作人员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情况。同时,辩护律师还将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如何自行应对、阻止公、检、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的方法与技巧。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了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此外,Z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7条规定了4种应当办理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以及第17条规定了11种同时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刑事律师将会对上述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用尽用透,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